化粧品新法即將實施,品牌商們您準備好了嗎?
自110/7/1開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該於化粧品:1.供應、2.販賣、3.贈送、4.公開陳列、5.提供消費者試用之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其中若資料有變更者也是相同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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